合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3-05-26 围观数: 信息分享:

 

合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其他投资等。

(一)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或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其他投资:委托贷款、对外借款等。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重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以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规划为引领,以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本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进行分级授权管理,将部分投资管理职能授予国家出资企业及重点监管企业行使。企业的重大

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由市国资委初审后报市政府。一般投资项目由国家出资企业及重点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同时对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企业,授予有别于其他企业的投资管理权限。

第九条 市国资委逐步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重点监管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信息。

第十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应当认真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按照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三条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中期调整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原则上每年调整不超过一次。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应当及时中止、终止或退出项目。

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企业要切实压缩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得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子企业。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股权投资不得授权给子企业(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权,向下授权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情形,须履行批准、审计、评估、进场等法定程序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章  审核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重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审核或事后备案管理。需事前审核的项目,未审核前不得实施投资;需事后备案的项目,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投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投资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一)涉及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

(二)根据市政府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重大投资。

第二十二条 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企业投资权限按照经审批的试点方案授权放权清单执行;授权放权清单权限低于本办法的,按照从高原则执行。同时,具体投资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国家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的以下投资事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一)投资新设企业、首次投资存续企业;

(二)重点监管企业本部增资;

(三)对单个子企业单次出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原股东同比例协议增资;

(四)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须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国家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的以下投资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对单个子企业单次出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原股东同比例协议增资;

(二)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设立分公司。

第二十五条  子企业公开增资、原股东非同比例协议增资,按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落实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需由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投资事项,由重点监管企业直接报市国资委,同时抄报其隶属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审核企业投资行为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企业内部决策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或投资建议报告;

(四)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有关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五)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涉及评估事项的,需提供评估报告书及核准、备案申请表。

(八)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国家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审核所属企业投资行为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通过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须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不得举债用于项目资本金过度放大杠杆。市属国有资本与市国资委系统内实际控制的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市属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项目,基金投资参股项目,两者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严禁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合约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业务;原则上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债券投资;原则上不得购买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达到或超过平衡型等级以上)的理财产品;除主业中包含对外借款业务的金融、类金融企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市属企业之外的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委托贷款或借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分析论证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预测和分析投资的产业政策、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影响投资的情况。必要时需征询外部专家的意见,确保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六)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组织对重点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决策程序、执行情况、人员配备、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严重失实报告或未经批准公开企业投资信息的,市国资委或相关企业可以根据情况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的非重点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由受托企业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投资、金融企业投资,国家和省市另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主业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管理机构,按行业规则组建基金、开展投资业务,按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纳入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乡村振兴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以房地产开发、租赁住房开发为主业的企业开展商业性开发不作为本办法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的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合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合国资产权〔2019〕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