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广场地下商城场地经营权转让

信息时间:2024-02-06 围观数: 信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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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广场地下商城场地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胜利广场地下商城场地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BTFCJ00175

委托方

合肥珠联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26日9:00始至202422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227日9:00至10: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城改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联系方式:0551-62649631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胜利广场地下商城场地经营权

6

290万元/年

29

经营权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临泉路交口胜利广场地下,为全地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51358.51㎡,规划用途为商业,具体构成如下

①地下-1层,建筑面积25841.99㎡,有产权证,用途为影院、商业;

②地下-2层,建筑面积25516.52㎡,无产权证,用途为兼顾人防设施,平时用途为汽车库、商业(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2795.57㎡,汽车库建筑面积12475.2㎡,物业用房245.75 ㎡)

以上场所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使用用途及面积以《房屋平面图》之标记及房产证、测绘报告为准,房产证及测绘报告未明确的,以规划、施工图纸为准。

2.标的经营期限自2024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满,如受让方履约情况良好无重大违约,合同可续签4年,即本次经营权转让期限及续签期限共计不超过10年。

3.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与本项目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年支付一次,第一、二年运营费用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如续签合同,第七、八年运营费用在第六年基础上递增5%,第九、十年运营费用在第八年基础上递增5%第一、二、三年度运营费用每6个月为一个支付期,自第四年起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先支付后使用。首年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与履约保证金一并支付,后期运营费用受让方应在每个支付期届满15日前支付下一个支付期运营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100万元2025年8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6年8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首期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转让

用途要求

1.根据委托方对经营业态的规划要求,标的用途为商业,本项目拟打造成商业综合体或产商综合体

2.运营期内,成交人运营标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招商的,须向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招商合同进行备案,但招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期限。

3.受让方须在2026年8月31日前,投入到该项目整体装修改造(包括地面广场改造、地下商场公区硬装改造、电气改造、公区主题软装费用等,不包括项目内其他单个商户的内装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投入最终以审计数据为准,本项目签订合同时,具体方案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明确。如受让方投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达不到承诺金额,受让方需在30日内追加投资至承诺金额,否则受让方首年起始运营费用调整为首年成交价+60万元后期年运营费用按照前款递增方式递增

4.运营期内,委托方给予受让方浮动优惠期为18个月,分3个转让年度兑现(第一、二、三个转让年度分别按6个月兑现,优惠期兑现后置,自每一个转让年期满前兑现)。若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则受让方实际享有的优惠期以6年转让期内受让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受让方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则需按照经营权转让费用标准补缴3个月优惠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不享受优惠期。因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导致合同提前解除而需补缴的优惠期转让费,委托方可以直接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受让方自合同解除后5日内补齐。

5.受让方必须利用项目现有影院位置引入影院业态,本项目签订合同时,受让方须向委托方同步提供本项目影院独家授权或入驻意向协议书,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提供影院入驻合同交委托方备案,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影院完成装修设计规划并进场装修。若2026年9月1日前影院仍不能开业,则委托方取消受让方第三年度(2027.3.1-8.31)的优惠期,受让方需于2026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交纳第三年度运营

6.受让方或其核心运营团队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累积运营商业综合体或产业科创载体面积不低于50000㎡合同签订时,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以及业主盖章的履约良好证明运营业绩为受让方核心运营团队的,须提供相关法人一致或企业股东关联的证明材料。

7.若受让方拟将本项目打造成商业综合体的,承诺本项目于2024年9月1日前,入驻开业的时尚餐饮品牌星巴克、肯德基、麦当劳、汉堡王、海底捞不少于两个,零售品牌无印良品、屈臣氏、三福百货、名创优品不少于一个,签订合同受让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入驻本项目的协议并可接受委托方现场查验。

8.若受让方拟将本项目打造为产商综合体或产业科创载体的,受让方或其核心运营团队须提供至少一个“省级专业孵化器”的运营案例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承诺本项目于2024年9月1日前,至少入驻一家经营范围覆盖全国的垂直电商品牌或入驻不少于五家的汽车新零售相关企业。如引入垂直电商平台,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合同签订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入驻本项目的相关协议,并可接受委托方现场查验。

9.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签订合同时,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上述人员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扫描件以及为其缴纳的近三年内连续12个月的社保证明及工作简历证明。拟派驻项目经理与其它关联企业法人一致的,提供其在其它关联企业的社保证明材料同样有效。若受让方针对本项目拟打造科创载体,受让方须同时提供拟派驻项目经理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0.如受让方未实现上述履约条款,委托方可取消受让方成交资格,并追究受让方单方违约责任,受让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给委托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追偿。

11.截至2024年9月1日,本项目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商户共3户(见下表),受让方须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承接商户合同至原租赁合同期结束,届时,同等条件下,原租户有优先承租权。自受让方承接本项目管理之日起,上述商户新产生的租金(按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交付至受让方。

业态

铺位号

签约面积(㎡)

签约租赁单价(含物业费)元/㎡/月

合同起止时间

电 竞

1066-1074

976.69

19

2024.3.1-2024.5.17

25

2024.5.18-2025.5.17

25

2025.5.18-2026.5.17

太 极

206-207

1739.68

12

2024.3.1-2024.3.14

15

2024.3.15-2025.3.14

电 玩

1009-1010

355.99

24

2024.3.1-2024.3.31

25

2024.4.1-2025.3.31

26

2025.4.1-2026.3.31

12.鉴于本项目现有部分商户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仍在合同期内正常履约中,因此,项目成交后设置过渡期作为双方的交接期,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过渡期内,委托方不再招商,委托方负责对场内现有经营商户进行有序清退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方将原有商户租赁合同关系转移至受让方(不包括上述11条商户)。过渡期内受让方可进场开展装修、招商等准备事宜。受让方承诺自原合同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原有区域、位置,招商、经营与已清退商户同样的业态,否则,因前任商户追责委托方,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13.受让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在合同期内定期为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财物、人身意外伤害向保险公司足额购买财产险、公共责任险等财产一切险,发生在场所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由受让方独立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所附清单见本公告附件,本项目披露的清单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踏勘为准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592228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6563002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委托方):合肥珠联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合肥市相关规定,甲方作为经营权转让标的物的【产权人】,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场所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使用,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经营权转让场所坐落位置、面积、用途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临泉路交口“胜利广场地下商城”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乙方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

1.2经营权转让场所构成:

标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临泉路交口胜利广场地下,为全地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51358.51㎡,规划用途为商业,具体构成如下

①地下-1层,建筑面积25841.99㎡,有产权证,用途为影院、商业;

②地下-2层,建筑面积25516.52㎡,无产权证,用途为兼顾人防设施,平时用途为汽车库、商业(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2795.57㎡,汽车库建筑面积12475.2㎡,物业用房245.75 ㎡)以上场所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使用用途及面积以《房屋平面图》之标记及房产证、测绘报告为准,房产证及测绘报告未明确的,以规划、施工图纸为准。乙方已勘察和认可场所现状及周边情况,对以上场所完全了解,接受其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1.3合同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乙方名义全面、独立开展本项目招商、分租、运营、广告推广及物业管理等活动,并享有对外经营产生的收益,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整体经营权转让费用,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合伙经营等名义)将以上场所的经营权整体转让、整体出借、整体出租、整体调换给第三人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场所,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1.4乙方须引进品牌影院,本合同签3个月内,提供影院入驻合同交甲方备案,合同签订6个月内影院完成装修设计规划并进场装修。

1.5甲方提供项目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许可证、一次消防证等相关证照资料给乙方;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影院品牌合作授权等相关资料给甲方。双方需保证提供的证照、资料真实有效,在本合同附件二中予以明确,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条 经营权转让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

2.1以上场所首期经营权转让期限6年,自2024年9月1日至2030年 8月31日,合同期满,如乙方履约情况良好无重大违约,合同可续签4年;即:本次经营权转让期限及续签期限共计不超过10年。续签合同到期,乙方履约良好且有意继续运营以上场所的,应参加新一轮的经营权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运营的权利。续签合同需根据届时合肥市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确定,如双方未能按约定续签合同的,本合同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2.2经营权转让期自2024年9月1日起计算(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转让年度,下同),起始经营权转让费为    万元/年(含增值税5%),转让费递增比例为“从第三个转让年起,每2年在上一年基础上按5%递增(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经营权转让期间

年度经营权转让费用标准

2024年9月1日-2026年8月31日

         万/年

2026年9月1日-2028年8月31日

         万/年

2028年9月1日-2030年8月31日

         万/年

2.3经营权首期转让的6年内,甲方给予乙方浮动优惠期为18个月,分3个转让年度兑现(第一、二、三个转让年度分别按6个月兑现,优惠期兑现后置,自每一个转让年期满前兑现)。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则乙方实际享有的优惠期以6年转让期内乙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乙方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则需按照经营权转让费用标准补缴3个月优惠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不享受优惠期。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导致合同提前解除而需补缴的优惠期转让费,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自合同解除后5日内补齐。

2.4转让费支付方式:第一、二、三年度转让费每6个月为一个支付期,以后转让年内12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先付后用。首年转让费于签正式合同前,与履约保证金一并支付,之后的转让费乙方应在每个支付期届满15日前支付下一个支付期转让费,甲方在收到转让费后应开具增值税票据给乙方。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转让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的,除须补交转让费外,每迟付一天按应交数额的千分之五/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2.5 2024年9月1日-20308月31日期间交费明细如下:

交费期间

交费明细

支付日期

2024年9月1日-2025年2月28日

         

签正式合同前,与履约保证金一并支付

2025年9月1日-2026年2月28日

         

2025年8月15日前

2026年9月1日-2027年2月28日

         

2026年8月15日前

2027年9月1日-2028年8月31日

         

2027年8月15日前

2028年9月1日-2029年8月31日

         

2028年8月15日前

2029年9月1日-2030年8月31日

         

2029年8月15日前

2.6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转让费用,以人民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完毕,经甲方确认后,视为乙方完成相应的付款义务。双方确认,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乙方

名称

合肥珠联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40100343878149L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区管委会B3-301室

 

银行开户行

兴业银行合肥长江中路支行

 

银行账号

499040100100206678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分三年支付。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万元;2025年8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6年8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

3.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乙方将场所内经营商户及物品清理干净后撤场,以净铺形式整体交还至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对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场所及设施、设备交还,并结算完各项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本金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3.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合同期内应承担的转让费及各项费用,并及时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及网络媒体上进行撤场公告。否则因此类款项造成的欠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下列情况出现时,由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代为支付/垫付相关费用,且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乙方或商户经营行为或商品、服务质量等问题致顾客投诉的,或造成任何第三人(包括乙方雇员)损失的,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消除影响。否则,主管部门要求甲方处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处理或移交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所需支出的费用,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及乙方经营行为均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以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按时缴纳场地经营权转让费、水电、蒸汽等公共事业费用时,在甲方催缴后仍未在期限内缴纳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对场所附属设施、设备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保。维保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保合同、维保记录进行定期督查,乙方不按期维保,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自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保,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以上除应由甲方承担的维保责任除外。

5)乙方负责合同期内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发现损坏、故障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维修,乙方不及时维修的,经甲方发现并书面催告后仍不执行的,甲方可代为维修,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6)为预防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给甲乙双方带来巨大损失,乙方需定期足额购买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险合同每年按期交甲方备案,甲方定期督查,乙方不按期续保,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续保的,甲方有权自主购买相关保险,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其它部分对履约保证金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其他部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8)依上述各款,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本合同任一费用(包括违约金的冲抵),乙方应于接到补交履约保证金书面通知后3日内负责将保证金补足至第3.1条约定的数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补交数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逾期超过15日仍未补齐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税、费缴纳与支付

4.1合同期内,因本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2合同期内,乙方及乙方商户自行承担因使用场所所发生的水、电、蒸汽、电话费、网络费等各项与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场所经营、使用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按届时国家相关部门收费政策执行。公用事业性收费如水、电、蒸汽等政府收费项目不予过户,由甲方代收代付。乙方向甲方预交能耗费(水、电、蒸汽),保证账户上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月(暂定,后期根据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另行商定),甲方按政府收费通知予以代缴,并提供相关票据供乙方核实。乙方接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齐该专用款项,按期缴纳水、电、蒸汽等相关公共事业费用。在催收过程中,乙方一直拖欠不缴的,甲方保留采取停水、停电、责令停业、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权利,如因乙方拖欠缴费致使甲方出现信用或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相应赔偿。由于甲方原因欠缴费用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相应赔偿。

第五条  过渡期管理

5.1鉴于本项目现有商户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仍在合同期内正常履约中,因此,项目设置过渡期作为甲乙双方的交接期,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过渡期内,甲方不再招商,甲方负责对场内现有经营商户进行有序清退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将原有商户租赁合同关系转移至乙方。过渡期内乙方可进场开展装修、招商等准备事宜。

5.2自2024年3月1日起,甲乙双方开始项目移交工作,项目现场管理移交至乙方,乙方承担现场安全责任、管理责任、经营责任及场所内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

5.3为确保项目平稳过渡,有序交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整体过渡及交接事宜。过渡期内,乙方对外宣传、广告等需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发布,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发布招商信息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第六条 场所交付

6.1双方确认,场所完成交付的时间不迟于2024年8月31日,交付标准为建筑物及配套附属设施现状交付。

6.2截至2024年8月31日场所交付时,本项目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商户共3户,受让方须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承接现有商户至原租赁合同期结束,届时,同等条件下,原租户有优先承租权。自受让方承接本项目管理之日起,上述商户新产生的租金(按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交付至受让方。

 

业态

铺位号

签约面积(㎡)

签约租赁单价(含物业费)元/㎡/月

合同起止时间

电 竞

1066-1074

976.69

19

2024.3.1-2024.5.17

25

2024.5.18-2025.5.17

25

2025.5.18-2026.5.17

太 极

206-207

1739.68

12

2024.3.1-2024.3.14

15

2024.3.15-2025.3.14

电 玩

1009-1010

355.99

24

2024.3.1-2024.3.31

25

2024.4.1-2025.3.31

26

2025.4.1-2026.3.31

 

6.3甲乙双方在项目交付时需进行承接查验,甲方交付时应保证场所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场所及设施、设备现场交付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三,双方验收签字,视为交付完成。

6.4在交付过程中,乙方若发现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故障,甲乙双方约定维修期限,由甲方负责按期完成后接受乙方查验。若发现的故障不是严重影响使用,导致乙方不能整体经营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否则甲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给甲方带来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若存在的故障甲方未能按期维修,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故障严重影响乙方使用,导致乙方不能整体经营的,经双方协商甲方仍未能按期修复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5消防设施设备及系统按现状移交,甲方仅提供初始消防验收证明文件,乙方及乙方商户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成二次消防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

6.6甲方承诺经营权转让场所无产权及第三方债权债务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清铺的不确定性,甲方可局部延期交付场所最长期限为60日,逾期(从2024年11月1日计起)按8000元/天支付乙方占用费,2024年11月1日起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5日内进行场地清空,若甲方无法清空的,乙方可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场地、对场所中的物品自行处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第三方债权、债务、损失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由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7 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如“合肥充电服务”、“中国电信/移动基站服务”、室外景观照明等公共配套类合同,自场所交付后,所有可能会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上述合同若有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场所交还

7.1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到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的,乙方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60 日内将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整体以净铺形式(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交还甲方。逾期不交的,乙方8000元/天支付甲方占用费,逾期交还场所超过15日,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场所内物品权益,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场地、对场所中的物品自行处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次承租人、商户等第三方债权、债务、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2乙方交还场所时应保证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完好状态,合同期内乙方新添置的可移动物品、设施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可由乙方自行搬离,但搬离后需保证场所及原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因新投入资产而向甲方索赔,对此乙方已有充分的认知,并在资产投入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视为无主物自行处理,若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7.3经营权转让合同到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的,乙方交还场所时,届时场所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须按照届时的状况完好无损地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破坏已完成的装饰装修与项目现有设施、设备、装修等形成结合面,乙方不得以装修改造投入为由向甲方进行索赔,对此乙方已有充分的认知,并在装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

7.4乙方交还场所时,应同时结清场所经营使用期间水、电、蒸汽、通讯等公共事业费,以及因乙方经营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5甲乙双方在项目交还时需进行承接查验,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场所及设施、设备现场交还清单》(附件四)上签字确认,甲方收回场所,方可视为乙方按约退场。在交还过程中,若发现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存在损坏、故障的,甲乙双方约定维修期限,由乙方负责按期完成。乙方未能按期修复的,由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物业管理

8.1乙方对经营权转让场所及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其他部分(以下合称“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享有独立的物业管理权利,并自行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一切物业、能耗费用。

8.2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商户、其他第三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为经营所需的各类合同。乙方有权向商户直接收取物业管理费、能耗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标准由乙方自行确定,并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管理成本及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上述物业管理费、能耗费、装修管理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

8.3乙方不负责对地面广场部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部分由甲方自行或委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提供地面广场日常保安、保洁、维修、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服务。乙方对地面广场改造新增设的功能区域、功能设施需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地面广场首次新增设施设备及广场局部改造,由甲方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乙方提供方案、图纸等资料,申报产生的相关行政费用及改造投入费用由乙方承担,最终实施方案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为准。考虑到地上广场与地下商业存在交叉关联、不可分割,同时乙方对地面广场也存在日常使用,乙方需按期缴纳地面广场物业管理费,金额根据届时政府规定、管理成本及市场变化另行约定。

8.4双方确认,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外包合同期限不超过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合同到期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的,乙方与第三方的物业服务外包合同同步终止,乙方及时结清相关费用,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司法诉讼由乙方自行处理,不得影响甲方,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8.6乙方经营行为产生的生活垃圾、经营垃圾、厨余垃圾等按甲方要求集中放置,由乙方负责按日清运,费用自理。若发现乙方及乙方次承租人垃圾有随意丢弃至地面广场或与地面广场垃圾混杂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乙方或按照1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处罚金。

8.7乙方如需使用地面广场开展活动,需提前报送方案至甲方,注明活动的时间、规模、具体内容、开展区域、参与人数等信息,同时取得政府相关批准后开展活动。甲方提供活动期间地面广场保安、保洁服务,乙方支付活动期间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每场次活动的类型、规模等,由双方另行商定。

8.8乙方物业管理内容

合同期内,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3)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治安管理、消防、防汛、防疫等日常事项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

(5)物业管理区域内接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确保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执行。

8.9物业管理责任划分

8.9.1管理责任划分:

(1)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

(2)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

(3)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环境清洁及消杀工作;

(4)甲乙双方各自独立使用的设备、系统,由双方自行管理;

8.9.2 双方明确,甲乙双方就具体物业管理区域责任界面的划分以《物业管理责任界面划分》(见附件五)约定为准。

第九条 停车管理

9.1 合同期内,乙方独立承担地下停车场的运行、机械车库操作、机械车库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工作,有权收取相关费用,并对停车场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9.2自2024年3月1日起,地下人防车库的管理方变更至乙方。

9.3地下车库属人防设施,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原有人防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若乙方需对地下车库进行改造,则提供改造方案报甲方书面同意,若改造方案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需同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经营管理

10.1乙方在场所内开展经营业务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场所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有规定),并在正式营业之前向甲方提供营业所需的各项证件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备案;所涉经营业态需要办理审批、登记、备案、许可等手续的,乙方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且相关证照报甲方备案。甲方应根据乙方经营需求配合乙方及乙方次承租人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1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第1.2及1.4条款约定之经营业态、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场所经营权整体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不得对场所内甲方的设施、设备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性质的抵押、质押或对第三方提供担保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场所,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0.3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场所内、周边外广场、外立面及屋顶等乙方认为的合适位置设置店招、导视等,但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且施工方案需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施工方案3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意见。

10.4合同期内,乙方有权独立自主经营,自行负责场所的经营管理,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乙方不得利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需遵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不得从事以上规定禁止的业态和行为,如乙方违反以上规定,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5乙方与次承租人、商户等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次承租人、商户等的法定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场所对应房产有关的招商合同、招租合同、合伙合同等,必须递交甲方备案。合同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以上第三方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等拒绝提交甲方备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限期不整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与次承租人、商户等签署的合同承担保密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信息外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6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到期、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的,或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的,乙方同次承租人、商户等签订的合同同步终止,乙方应解除与次承租人、商户等签订的一切合同,以净铺形式交还场所给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届时乙方不能以净铺形式按期交还场所给甲方,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追偿。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造成乙方及次承租人、商户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10.6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到期、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的,或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的,乙方均应解除与第三方(包括且不限于物业服务公司、维保公司、活动策划公司、广告公司等)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协议等,并及时结清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期限提前终止,造成乙方及第三方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10.7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司法诉讼由乙方自行处理,不得影响甲方,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0.8乙方及乙方商户经营业态、装修改造需符合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规定,若需办理消防许可、备案的,应在开业前办结,甲方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自理。

10.9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及消防主管部门对场所及其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0.10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限期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0.11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就本项目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不得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否则属无效合同。若因此产生纠纷投诉至甲方的,乙方应限期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10.12 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等情况,需所有注册资本均实缴到位,若所有注册资本未能实缴到位的,则乙方在变更前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0.13合同期内,乙方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诚信、规范、合法经营,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经营的各项要求及规定,严禁任何损坏项目形象的经营行为,甲方有权受理对本项目的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因乙方前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被整体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14若乙方及乙方商户经营场所内有餐饮经营的,应设计、安装场所内隔油设备及油烟一级净化,并确保营业中可正常运行使用,如有违反,给场所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15乙方应依照劳动及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用工制度,依法与乙方雇员建立劳动关系,承担相应的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否则,主管部门要求甲方处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若以上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0.16乙方应自行承担合同期内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责任,经营期间,如场所及设施设备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甲方建筑物或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设计要求造成以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17鉴于本项目由乙方自主招商、运营,考虑到现行市场整体环境的不确定性,甲方对本项目经营预期不承诺,且已在经营权转让费中考虑上述因素,乙方不再因此原因要求甲方给予费用减免或补偿。

10.18因场所位于地下,不排除特殊天气条件下可能会存在地面返潮、局部水汽凝结等情况,乙方已知悉,并在装修材料选择上考虑以上因素,不再因此原因要求甲方给予费用减免或补偿。

第十一条 场所装修

11.1合同期内,乙方可对场所进行装饰、装修、改造,但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定及要求,不得任意改变、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物安全,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需提供场所内整体平面布局图、业态分布图、装修改造效果图、施工图及改造电路图、给排水图、暖通图等相关图纸、施工方案、装修计划书等给甲方,以上资料经甲方审核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甲方应在收到以上资料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审核意见。乙方应保证装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命安全,若因施工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向甲方书面提交场所公共区域及商户内部装饰、装修、改造方案,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资料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上述改造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政府部门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甲方的同意并不代表对乙方责任的免除,因乙方装饰、装修、改造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过渡期内,乙方可进场对场地进行装饰、装修、改造准备工作,但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根据甲方商户清退进度、清退区域及乙方招商进度,制定装修计划书及施工方案,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有序进行。(过渡期内,现有经营商户的清退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施工期间,乙方应加强、规范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应考虑不严重影响现有经营商户正常经营活动,噪音,粉尘等施工前需书面通知甲方,尽量减少、降低施工影响。

11.6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对公共区域进行了重新装饰、装修、改造,则需竣工后提供专业环评公司出具的环评报告;如未经甲方同意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应立即恢复原状。装修改造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装修改造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1.7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空调、消防、上下水、电、通讯、管线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回复意见,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1.8在场所装修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乙方及乙方商户装修方案须满足防火要求,施工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及乙方商户进行装修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9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商户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如发现乙方及乙方商户的装修改造行为违反建筑法、消防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影响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行为时,甲方有权限制或干预,并通知乙方处理、停工、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11.10合同期内,政府有关部门对场所内属于乙方购置、装修范围的设施、装修、装饰提出整改要求的,乙方应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整改,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1如因乙方装修改造、管理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场所及其相连物业、设施、装修及附属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自行修缮恢复,若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

12.1合同期内,甲方按现状提供场所及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承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如非因甲方此类设备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需经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负责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保、维护及维修等,确保项目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正常,并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不按期维保、维修导致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不在此类。

12.2  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对场所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且不仅限于空调、电梯、机械车库、消防、高压配电房等)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保,甲方对以上设施设备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年审记录进行定期审查并备案(维保项目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六予以明确),其他设施设备也需要有专业人员定期维护,维护的相关记录接受甲方巡查监督。若因乙方设施设备因维保原因,没有应保尽保、未按时保养维护、维修等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损毁、无法实现使用功能等造成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3  场所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改造、维修、维保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使用、改造、维修、维保设施、设备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2.4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若乙方需对设施设备进行改造,需报甲方书面同意。因乙方原因造成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进行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12.5甲方应保证交付的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保证场所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甲方在国家及合肥市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承担场所主体结构的保修义务;承担场所附属设施、设备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对乙方装修、装饰、增设和改造后的设施、设备,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后确系主体结构问题,甲方承担维修责任。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5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维修的,可委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维修范围清单作为附件七予以明确。

12.6如后期经营需要,现有水、电、蒸汽容量不能满足乙方使用,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场所所有权转让、抵押

13.1双方明确,在本合同签署后,如甲方以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或任何形式转让该场所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理解并同意。无论何种形式的转让,都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3.2甲方有权因融资需要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抵押,乙方应予以理解并同意。无论何种形式的抵押,都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保险及赔偿

 14.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同期内定期为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财物、人身意外伤害向保险公司足额购买财产险、公共责任险等财产一切险,发生在场所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由乙方独立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保险的购买是本合同签订后合法有效履行的必要条件。(需购置财产险的工程清单及保额以附件八予以明确)

14.2乙方购买的保单复印件需定期按年报甲方备案。合同期内,如场所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积极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理赔。若乙方未能足额购买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造成的一切损失时,不足赔偿的金额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应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外,还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3倍。本合同其它部分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其他部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15.2甲方非依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天数缴纳转让费、水、电、蒸汽等公共事业费用,甲方在乙方付清前述费用后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除应赔偿乙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按履约保证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5.3乙方非依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天数缴纳转让费、水电蒸汽等相关费用,除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按履约保证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在乙方付清前述费用后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也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

15.4若产生上述违约行为,甲乙双方资产均不足以承担相应违约赔偿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进行追偿。

15.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均不得向关联方及第三方透露或变相透露相关内容,如有泄露,泄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因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导致标的物不能正常使用的。

2、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解除合同,责令限期收回场所,罚没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经甲方催缴,限期内乙方仍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转让费、水、电、蒸汽费等费用超过15日。

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缴纳或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15日。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本合同1.2条、1.4条约定之经营用途、经营项目或经营业态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改正。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标的物场所经营权整体转租、转让、调换使用给第三方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改正。

5)利用标的物场地存放危险物品、进行违法活动、或因违法、违章行为被相关政府部门处以整体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6)乙方未按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取得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资质、证照、许可,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体停止营业或依法取缔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商户)擅自对场地结构、设施设备作更改、改造或添加、减少,以致损坏房屋结构或设施设备,经甲方书面通知,15日内仍未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的。

8)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条款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

9)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严重违反合同且属于事实违约的。

1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解除合同,交还场所,退回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交付的标的物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且甲方在双方协商约定的时间内仍未整改的。

2)拒不配合向乙方提供乙方根据经营需求办理相关审批、证照、经营许可等所需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的。

3)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其他严重违反合同且属于事实违约的。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17.1甲乙双方须签订合同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义务,作为本合同附件九。

17.2乙方承诺在2026年8月31日前,乙方投入到该项目整体装修改造(包括地面广场改造、地下商场公区硬装改造、电气改造、公区主题软装费用等,不包括项目内其他单个商户的内装费用、不含运营成本)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投入最终以审计数据为准,具体方案作为本经营权转让合同附件十予以明确。如乙方投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达不到承诺金额,乙方需在30日内追加投资至承诺金额,否则首年起始运营费用调整为首年成交价+60万元,每两年按5%递增。

17.3影院作为项目的主力业态,若2026年9月1日前仍不能开业,则甲方给予乙方第三年度(2027.3.1-8.31)的优惠期取消,乙方需于2026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交纳第三年度转让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承诺

甲方作如下承诺,乙方应给予监督和配合:

18.1 真诚对待并尊重乙方,与乙方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

18.2客观真实向乙方介绍甲方情况,严格遵守合同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18.3 保证不泄露乙方的经营秘密和不利于乙方的相关资料。

18.4绝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回扣和贿赂,公平平等对待任一合作伙伴;甲方任何工作人员有索贿行为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举报;查证属实后给乙方适当的奖励。

18.5甲方承诺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以任何形式要求乙方给付不正当利益。

18.6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不接受乙方提供的礼品、吃请及其他形式的消费。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19.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果不能在争议发生后15日内有效解决该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提交至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19.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其他条款

20.1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函件接收地址,双方保证正确、能够接收到对方发出的各类信函。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联系电话、函件送达地址发生变化,该方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告知另一方。否则,通信变更方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如一方拒不签收对方所发出通知或函件的,对方有权将相应书面材料张贴于该方经营或办公现场,自有关书面材料张贴之日起视为送达。

20.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以正式《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形式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用印后,予以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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