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报废轮胎处置

信息时间:2024-12-12 围观数: 信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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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果公告
  • 合同及履约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报废轮胎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报废轮胎处置

项目编号

2024HCFCA01598

委托方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联系方式:0551-64467532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12129:00始至20241225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12129:00始至20241226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1.本次拟处置资产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运营中产生的报废轮胎。主要以295/80R22.5、275/70R22.5、11R22.5、265/70R19.5、255/70R22.5型号轮胎为主,按照成交价计算价格。剩余型号中215/75R17.5型号轮胎按成交价*50%/条计算价格,7.00R16型号轮胎按成交价*33%/条计算价格,其他型号的轮胎按成交价*14%/条计算价格。

2.本次转让标的范围为2024年9月1日起所产生的废轮胎,预计转让期间产生废轮胎约1200条,废轮胎数量为委托方预估量,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产生量为准。

3.标的回收地址为:合肥市临泉路与牡丹路口龙岗停保场内;合肥市科学岛路蜀山停保场内;合肥市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内;合肥市皇藏裕路瑶海停保场内;合肥市九顶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张洼停保场内;合肥市阜阳北路双墩大修车间;合肥市和平路272号和平路停车场内;合肥市阜阳北路邵大郢公交场内;合肥市淮北路北二环路口临时公交停车点,合肥市淝河路淝河停保场内,具体以委托方实际通知地址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2-1653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元/条,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60元/条

交易保证金万元)

0.6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废轮胎处理转让合同交易价款分批次进行结算,即根据每批次报废轮胎实际核定数量乘以对应型号轮胎单价累计之和据实结算,受让方须在每批次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该批次全部货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前须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委托方对该项资产转让价款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委托方通知受让方回收标的资产,双方共同派员参与标的资产的登记造册、核定清点,回收量以实际核定数量为准,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时回收。

4.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回收标的资产时,要服从委托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清理完毕。

5.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包、分包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6.标的拆除、清运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受让方要保护好委托方不在清运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地的安全完好

7.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废轮胎处理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自然人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472054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废轮胎处理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以标的成交总价(=成交单价*1200条)作为收费基数计算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罗工,联系电话:0551-644874891372105200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6622329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废轮胎处理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废轮胎处理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为甲方在     期间内产生的废轮胎(主要为公交营运车辆报废轮胎)。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地点、时间进行现场回收。回收地址分别为:合肥市淝河路淝河停保场内;合肥市科学岛路蜀山停保场内;合肥市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内;合肥市临泉西路公交站内(桥田岗处临泉路北);合肥市淮北路北二环路口临时公交停车点;合肥市皇藏裕路瑶海停保场内;合肥市临泉路与牡丹路口龙岗停保场内;合肥市九顶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张洼停保场内;合肥市阜阳北路双墩大修车间;合肥市和平路272号和平路停车场内,合同期内若新增其它回收点,具体回收地址以甲方要求为准。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2-1653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甲方将转让标的报废轮胎:295/80R22.5、275/70R22.5、11R22.5、265/70R19.5、255/70R22.5型号的价格为:   /条,215/75R17.5型号轮胎按成交价*50%/条计算价格,7.00R16型号轮胎按成交价*30%/条计算价格,其他型号的轮胎及内胎皮按成交价*14%/条计算价格。最终价款以每批次实际数量结算为准。

(二)货款支付方式:交易价款按批次结算。乙方须在每批次核定数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该批次全部货款,甲方在收到该批次货款3日内按财务相关规定向乙方开具相应发票。

(三)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元。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同时于10日内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甲方会不定期、分批次通知乙方回收标的资产,双方共同派人员参与标的资产的登记造册、核定清点,每次回收量以实际核定数量为准,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回收。

)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甲方通知乙方回收标的资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标的物处理完毕,若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或发生环保问题,由乙方承担全责。超过3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按每日1000元扣罚履约保证金。超过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三)甲方通知乙方回收标的资产,双方共同派员参与标的资产的登记造册、核定清点,回收量以实际核定数量为准,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回收。

(四)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回收标的资产时,要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清理完毕。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包、分包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六)标的拆除、清运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乙方要保护好甲方不在清运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地的安全完好。

七)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在现场处置废轮胎时应注意其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甲方的设备设施、人员安全,如造成自身人员伤亡事故及甲方设备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事件,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对废轮胎装载和运输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如在装载和运输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未及时解决安全赔偿,甲方有权暂扣其履约保证金。

九)乙方负责上门回收,需持有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甲方各废胎存放点自行组织装载和运输,遵守甲方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处理完毕。如发生拒不处理或卫生处理严重不合格情况,经甲方举证,甲方有权利扣罚履约保证金1000元。

第四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装运和清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各项资质、许可证件应在合同期内保持合法有效,如在合同期间失效,转让合同自行终止。如乙方隐瞒不报继续回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并且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二)如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和偷盗行为,甲方除追回损失外,可视情节没收不低于一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三)如在合同期内因环保等法规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合同自行终止。

(四)乙方不得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1000元的标准扣罚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20000元由甲方全额扣除,同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支付未履行的货款。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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