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合家福公司马鞍山路购物广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公告
百大合家福公司马鞍山路购物广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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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CFCA00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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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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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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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63453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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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8月14日9:00始至2025年9月2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8月14日9:00始至2025年9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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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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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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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合家福公司马鞍山路购物广场停车场经营权 |
5 |
32.2560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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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资产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口东北角合家福购物广场地面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场面积约8000平方米(含非机动车停车面积300平方),共有240个机动车停车位。 2.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为大证未分割)。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停车场目前正在运营中,委托方将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付标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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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用途要求 |
1.标的证载用途为经营。标的实际用途为停车场,受让方须提供停车服务、停车场设施维护等。 2.为委托方经营活动提供充分、优质、高效的配套停车服务。 3.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委托方经营活动的需要,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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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5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合同期内,运营费用无递增。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运营期1个月,在5年转让期外给予。免费用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收取停车费,停车场相应保障服务等须配备到位。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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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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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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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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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正式运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完整的停车场运营方案(含非机动车停车场解决方案),方案须符合标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性、可行性强,确保停车场循环畅通,实现停车场3进2出能够循环进出,且不得分割停车场管理范围。方案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正式运营实施。 3.委托方提供停车场水、电接口。合同期内,停车场的投资建设、水电费、员工工资及保险、维护保养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4.如涉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受让方自行自费负责。 5.受让方负责人员招聘及人力成本、负责软硬件系统完善,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地面平整改造、车位规划、路面画线、路面地面维护、停车场护栏及进出口道闸、岗亭、空调、收费系统、电脑等所有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及后期使用维护,每个停车位须配置拦车杆,并负责场内卫生保洁工作。 6.受让方合同到期后,除配套道闸、岗亭、空调、电脑、收费系统、受让方自建的监控系统设备外,其余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护栏、车辆拦车杆、地面平整改造、车位规划、路面画线等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无条件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受让方无权拆除。 7.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特别说明: (1)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停车收费需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委托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2)合同期内,受让方须为委托方提供以下停车服务: ①为委托方提供长期免费泊位数量不少于20个; ②委托方员工自驾车辆按60元/辆/月收取停车费(不限时间、次数); ③委托方认可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单位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受让方应提供免费保管、通行服务。 (3)停车服务须开具发票的,由受让方提供停车服务费用发票,并承担相应费用。 (4)委托方有临时免费使用部分停车场(举办活动或促销等,划定使用功能区域)的权利,有使用道闸等设施广告的权利,委托方提前通知,受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安排。 (5)停车场服务系统要求: ①送货车辆(货车、面包车)免费停放4小时功能; ②机动车进场后,30分钟内驶离不计费; ③对接“i百大”小程序完成线上发放优惠券的功能:购物满58元客户可上传小票或者输入小票号领取免费停车2小时优惠券;积分兑换停车优惠券功能;根据会员等级发放一定数量的停车优惠券功能;新注册用户免费发放停车券功能;以上系统功能开发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④停车场系统设置停车信息审核权限,审核员为委托方指定人员,未经委托方审核通过的车辆信息,受让方不得提供服务。 (6)受让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委托方可收回经营权,不退还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7)停车场内部分区域实行夜间封闭管理;停车场内部分区域受轨道交通建设影响暂时无法使用,预计恢复时间为2025年12月,具体情况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8)合同期内,受让方增加充电桩等设施须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受让方未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增加的设施设备,均视为受让方违约行为。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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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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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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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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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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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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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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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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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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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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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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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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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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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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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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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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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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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138560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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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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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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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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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经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甲方能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充分、高效、优质的停车配套服务,更有利于甲方商业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房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一、经营资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经营标的:合家福购物广场地面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场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口东北角合家福马鞍山路购物广场,面积约8000平方米,共有240个机动车停车位(含非机动车停车面积300平方)。
2.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范围内,从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服务、车辆维护、停车场设施维护等。
3.乙方自行设计方案,含非机动车停车场解决方案,方案须确保停车场循环畅通,实现停车场3进2出能够循环进出,不得分割停车场管理范围,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4.费用承担
(1)停车场的投资建设、水电费、乙方员工工资及保险、维护保养费等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人员招聘及人力成本、负责软硬件系统完善,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地面平整改造、车位规划、路面画线、路面地面维护、停车场护栏及进出口道闸、岗亭、空调、收费系统、电脑等所有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及后期使用维护,每个停车位须配置拦车杆,并负责场内安全和卫生保洁工作。(注:项目所涉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提供停车场水电接口,并承担协助监督作用。
(3)停车服务须开具发票的,由乙方提供停车服务费用发票,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
经营权转让期限:伍年,自202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免费用运营期:一个月,自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止。
三、运营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经营权转让费用,即运营费用: 万元/年,合同期内总费用: 万元。
2.按季支付:即人民币: 万元/季,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季度费用,下一季度的运营费用提前五日支付。
四、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即人民币 万元(¥ 元),合同期满或解除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后,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金额低于本合同约定数额时,乙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六、标的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于15日内将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权责
1.甲方有在合同期内对乙方的监督权,也有责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因乙方公布和实施的车辆管理制度、通知通告等造成损失、产生影响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因审核批准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向政府管理部门申报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和物价部门关于停车场收费价格批准手续以及年检工作。
4.合同期内,停车场设备设施升级改造甲方需积极配合、支持乙方。
5.甲方有临时免费使用部分停车场(举办活动或促销等,划定使用功能区域)的权利,有使用道闸等设施广告的权利,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安排。
八、乙方权责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并严禁共享车辆等非正常购物车辆进出停车场。
2.负责停车场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和代缴发票税。
3.乙方负责停车场设备、地面、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方便使用,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保障停车场出入口均可正常出入并实现循环进出,引导非机动车停放,车辆停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或超市大门口区域,并配合甲方做好超市购物车防盗管理,杜绝离开停车场。
4.乙方保持停车场辖区范围内的清洁卫生,确保区域内干净整洁,设施干净完好,每月冲洗广场一次。
5.做好服务工作,统一着装上岗,待人接物文明礼貌,服务热情,不与顾客争吵打架,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每个合同年度因乙方服务问题引起顾客投诉三次或媒体负面报道一次,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顾客车辆在停车场出现碰擦、损坏等,乙方负责协助顾客处理解决。乙方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丢失、损坏等情况负全责,并对可能引起的因冲突而造成的人员伤害负全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3次车辆损坏、连续两次车辆被盗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等情况,视为未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或拆分转让停车场经营权,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合同期内乙方须时刻保持停车场秩序通畅,遇节假日或交易高峰时,增加人员力量,现场疏通交通秩序,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及出入。
10.合同期满或解除后,除乙方在本停车场配套道闸、岗亭、空调、电脑、收费系统、乙方自建的监控系统设备外,其余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护栏、车辆拦车杆、地面平整改造、车位规划、路面画线等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拆除。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日内将标的、原附属设施设备、前述基础设施建设等归还甲方,并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11.乙方撤场时应结清标的经营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标的、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12.乙方运营期间,不得有任何不利于甲方经营活动、损害甲方利益、社会形象和商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不予退还任何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已支付未届期承包费用等),对乙方损失不予任何补偿。
九、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2.合同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4.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支付延迟交还标的期间的场地占用损失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合同期内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十、特别说明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长期免费泊位数量不少于20个。
2.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单位车辆进入车场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通行;甲方进行大型促销活动时,乙方需配合甲方无偿提供场地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3.甲方单位员工自驾车辆,乙方按60元/辆/月收取停车费(不限时间、次数)。
4.乙方负责自费开发停车场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
(1)对接“i百大”小程序完成线上发放优惠券的功能:购物满58元客户可上传小票或者输入小票号领取免费停车2小时优惠券;积分兑换停车优惠券功能;根据会员等级发放一定数量的停车优惠券功能;新注册用户免费发放停车券功能;
(2)送货车辆(货车、面包车)免费停放4小时功能;
(3)机动车进场后,30分钟内驶离不计费。
5.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标的停车场经营权,乙方应在经营期满10日内将停车场经营权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停车场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经营费用按新成交价执行。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标的。
十一、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起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证明,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50000元。
十二、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合家福纪委监察室,联系电话:0551-63453852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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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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