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按总体20%的降幅,进一步降低我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就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交易机构对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出具交易凭证,办理交易价款结算等产权交易服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按交易额的2‰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采取电子竞价、招投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向交易双方按总费率不超过下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
序号 |
成交金额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10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
4% |
差额累进计费。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
2 |
1000—5000万元(含)部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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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00—10000万元(含)部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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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00以上—50000万元(含)部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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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25% |
未成交的,由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按约定的价格或协商收取费用。
二、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产权交易机构应转让人、受让人委托(仅限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提供参与转让方案制订或制作收购方的投资分析,寻找交易对象、组织撮合谈判,协助委托人起草有关法律文书,代办权证变更等服务,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委托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过下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收取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
序号 |
成交金额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5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
7.2‰ |
差额累进计费。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
2 |
500-1000万元(含)部分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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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2000万元(含)部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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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0-5000万元(含)部分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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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00万元以上部分 |
0.8‰ |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对进场交易的本省国有企业中的破产兼并企业或连续亏损3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困企业,要减半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应上述企业委托提供产权交易技术服务的,减半收取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
四、产权交易机构要健全收费监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少服务或不服务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在交易场所、本单位网站及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文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1〕285号)同时废止。
省 物 价 局
2017年7月11日